一、公司返利形式分配利润并不构成违法集资,因为其中并无诈骗手段,糟塌为目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限定所列做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限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违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本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集资款,招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奔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返还资本的;
(六)隐藏、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本的;
(七)拒不交代资本去向,逃避返还资本的;
(八)其他能够认定违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违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做法人部分违法集资做法具有违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违法集资做法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违法集资共有犯罪中部分做法人具有违法占有目的,其他做法人无违法占有集资款的共有有意和做法的,对具有违法占有目的的做法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8-07-06 23:29: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