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限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无有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款限定了限制减刑的情况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限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于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仍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的第九条第二款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事实上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2018-05-11 18:12: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