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
发生事故后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为:
一、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出借不能上路行驶车辆的;
三、出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辆不符的;
四、将车辆借与醉驾、毒驾等不符合安全驾驶人员的。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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