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 - 临沂 交通事故处理
1位律师回复

甘孜诉讼咨询

地区:山东 - 临沂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日常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双方的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之后就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方面的问题,所以被他人撞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可以积极的要求对方对此赔偿。


2021-07-13 16:41:15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沂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