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存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过错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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