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单位为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一般要求所有子女到场并签字,或出具委托书。
(一)领款人应提供牺牲或病故死亡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私章。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如子女二人以上的,需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单位在协议上签署意见;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私章、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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