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
您当前的城市:
徐州
热门城市
直辖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常用城市
兰州
西宁
西安
郑州
济南
太原
合肥
长沙
武汉
南京
成都
贵阳
昆明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石家庄
杭州
南昌
广州
福州
海口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南宁
银川
拉萨
深圳
青岛
苏州
佛山
东莞
宁波
无锡
潍坊
全部
进入徐州站
首页
找律师
问律师
学知识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手机律图
手机扫一扫,法律兜里装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免费问律师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网站导航
地区分站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州
深圳
合肥
福州
海口
南京
成都
沈阳
武汉
太原
昆明
杭州
长春
拉萨
银川
兰州
南宁
郑州
南昌
长沙
贵阳
青岛
济南
西安
苏州
无锡
宁波
大连
东莞
乌鲁木齐
呼和浩特
哈尔滨
石家庄
专业知识
法律知识
法律百科
法律法规
法律专题
刑法罪名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律师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
电话咨询律师
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视频问答
精选解答
请输入您的问题,律师最快9秒应答
立即咨询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找律师
徐州律师
徐州专业律师
地图律师
行家律师
法律咨询
问题库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百科
法律专题
法律法规
办事直通车
律师说法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图文解答
律师费标准
精品栏目
罪名库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生活
律图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常州法律咨询
>
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
>
如何量刑我有一个16岁的表弟骑摩托车抢夺别人的东西
如何量刑我有一个16岁的表弟骑摩托车抢夺别人的东西
江苏 - 常州
交通事故赔偿
2021-06-23 00:17:04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其他人都在看:
常州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优选本地律师推荐
包敬立律师
执业:
24年
主任
江苏苏信...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
司天双律师
执业:
6年
主办律师
江苏圆点...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
余雷律师
执业:
6年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炜...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
王瀚仑律师
主办律师
江苏六佳...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
最新推荐
知识科普
优质咨询
专业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案,助力委托人追回43万借款及利息
专业刑事律师助力涉众金融犯罪案件,精准辩护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业刑事律师成功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刑事辩护律师成功助力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律师成功办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助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寻衅滋事对方持刀如何应对
家庭主妇离婚后孩子要如何安置
刑事逮捕多久开庭判决
轻微伤害一般需赔偿多少金额
老婆出轨有证据欠下债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车祸误工费赔偿年龄范围是多少
追尾后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出了事故对方不赔该如何维权
2025车祸致重伤没钱赔偿是肇事罪吗
被车撞了赔钱后再出现问题还能要求赔偿吗
车祸致人死亡谅解费需要给多少
车祸死亡赔付受益人分配标准是啥
追尾能要求赔偿吗
热门城市: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律师
深圳律师
成都律师
重庆律师
杭州律师
西安律师
武汉律师
苏州律师
郑州律师
南京律师
天津律师
长沙律师
东莞律师
宁波律师
佛山律师
合肥律师
青岛律师
昆明律师
沈阳律师
济南律师
无锡律师
厦门律师
福州律师
温州律师
大连律师
贵阳律师
南宁律师
石家庄律师
太原律师
南昌律师
哈尔滨律师
展开
热门专长: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无锡交通事故律师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
南通交通事故律师
镇江交通事故律师
扬州交通事故律师
泰州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盐城交通事故律师
淮安交通事故律师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
沭阳交通事故律师
展开
城市推荐:
常州律师
南通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徐州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连云港律师
宿迁律师
沭阳律师
展开
区县推荐:
钟楼区律师
天宁区律师
武进区律师
新北区律师
溧阳市律师
金坛区律师
常州经开区律师
展开
全部
相关精选问答
16岁抢劫如何量刑?我有一个表弟刚满16岁,他骑摩托车抢夺别人的包包及首饰被抓起来了
[律师回复]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嫌抢劫的案件也在大幅度增加。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的法律适用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特点 1、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一般特点。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抢劫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财物较少,使用暴力不明显或者较轻微或者限于语言威胁。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此类一般情况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特别是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抢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现有的司法解释对此显得力不从心。 2、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自1997年以来,尽管因新《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犯罪之外,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非但没有下降反而还有上升趋势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据我院对2005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总案件数的10%,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31%,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抢劫犯罪的17件占51件的33%。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抢夺、盗窃三类案件共40件,占51件的78%,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地提高,人数在不断地增加。 3、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呈现出成人化的特点。在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完全符合抢劫罪关于两个“当场”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财物。这一点与成人抢劫没有任何差别。除此之外,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也呈现出成人化的特点。第一,从有无犯罪预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属于偶发犯罪,事先很少预谋,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事先有预谋、有准备、有分工,组织策划严密,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第二,从作案对象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一般针对的也是未成年人,但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不良少年逐渐将作案目标扩展到老人、妇女或者残疾人甚至成年男子,其社会危害性与成年人犯罪没有任何区别。第三,从作案手段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手段一般限于语言威胁、轻微暴力,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我院2005年审查的曲某涉嫌抢劫案,曲某15岁,在校学生,为了偿还上网费,窜入被害人张某的小卖部,乘张某打盹之际,持木棒将张某头皮打成肉泥、头发脱落,当张某喊救命时,曲某又持铁锹连续砍击张某头部。第四,从组织形式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般表现为单独作案或者简单的结伙作案,近年来,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情况增多,一般是三五成群,以某一个或几个人为中心,经常作案,有的甚至模仿组织,拉帮结派、拜把子,自封帮会,抢劫作案后还的告诉被害人我是什么什么帮的。第五,从组成人员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一般都是清一色的未成年人,近年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情况大量出现,较之单一的未成年人抢劫,社会危害性更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度也更大。第六,未成年人抢劫的主观恶性逐渐加深。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动机在于谋财,随着社会矛盾加剧和教育失误,一部分未成年人以犯罪为乐趣,填补精神空虚。如在一起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中,14岁的主犯田某说:“我抢劫也并不是因为缺钱,很多时候我把抢来的钱从出租车窗撒出去,要的是那种感觉。抢到钱后有一种成就感,看到受害人紧张害怕觉得很。” 二、争议焦点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实务界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主要有三种: 1、不论是谁,不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只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统一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对于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应当统一适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3、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涉嫌共同抢劫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成年人适用刑法,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对未成年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三、观点评析 1、第一种观点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和成年人抢劫是完全一样的,但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又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这些特点归结到一点,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要小于成年人抢劫。因此,对于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就可能造成量刑偏重或者畸重。如陈林(20岁)与胡强(16岁)抢劫案,二人在2005年上学期,在某中学门口,采取语言威胁、打耳光、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学生钱财6次,抢得现金19元。如果以抢劫罪定罪,对二被告人应当适用多次抢劫的规定,在十年以上量刑,明显打击过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2、第二种观点注意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于成年人抢劫,但毕竟是抢劫,新司法解释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况且,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也呈现出成年人作案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仍然适用新司法解释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错,保护是保护了,但这是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这种保护是以牺牲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为代价的。这种所谓的保护也没有产生积极效应,相反,对于未成年人还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重罪轻判、轻罪不判,干了坏事还可以不受处罚。这就像家长袒护做了错事的孩子一样,对于孩子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新司法解释实际操作性也比较差,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对于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轻微暴力”、“少量财物”、“不宜”等词语如何把握,没有量化标准,地区与地区之间不一样,公安机关、和之间不一样,甚至同一的不同法官之间也不一样。同样的案情,在这个可能定抢劫罪,但在另一可能定其他罪名。执行新司法解释的结果,就是产生新的司法不公。 3、第三种观点表面上兼顾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严重违背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于相同的犯罪事实,只能以相同的罪名定性,而不可能是一部分人定这个罪,另一部分人定那个罪。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抢劫作案,对成年人定抢劫罪,而对未成年人定寻衅滋事或者其他罪名,则严重违反了共同犯罪的这一理论。 四、司法建议 实际上,上述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归根到底都是成文法的缺陷。成文法永远也不可能涵盖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成文法打补丁也不能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辅助的法律渊源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具体的判例先行,其效果应当比抽象的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有利于司法的同一性和公正性。但在现阶段还没有建立判例制度的情况下,笔者不赞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仍然应当坚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特殊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仍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以体现司法的统一性和刑法的权威性。对于量刑,则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10-02
3.9w 浏览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