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接受当事人的复审申

贵州 - 铜仁 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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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2021-06-15 12: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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