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二)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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