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第三条上条限定的人员,依靠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限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工亡工人另一半男年满6O岁、女年满55岁的; (三)工亡工人爸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 (四)工亡工人娃儿不到18岁的; (五)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的; (六)工亡工人娃儿已经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孙娃儿、外孙娃儿不到18岁的; (七)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弟兄姊妹不到18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工人另一半二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丧命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坐牢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限定的准则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 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的劳动本领判定,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09-21 12:55: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