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又不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们可以推论,在通常情况下出借人能获得的最高利益也仅限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
2021-05-19 18:12:18 回复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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