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的具内容是什么

吉林 - 白城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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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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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对于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赡养义务,子女应当遵守执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该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以遗弃罪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如果涉及到父母将子女送养而取消监护权的,那么子女应当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在我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赡养老人既不符合道德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平时就需要注意了解相关的赡养义务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05-10 11:2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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