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强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 - 赣州 维权技巧
1位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维权咨询

地区:江西 - 赣州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05-06 15:54:1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赣州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徐州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