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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团队
地区:广东 - 中山
根据《》第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隶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隶属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限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议上诉、抗诉。所以对于违法所得,应该在法院审理查明后,隶属被害人的退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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