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补助器具费可否与残疾赔偿金同时支付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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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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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赔偿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其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其劳动就业,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或生活上的需要的增加的部分,起的是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残疾辅助器具费才是对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赔偿,既不是补偿,也不是对生活质量的提高,起着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的责任。显而易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者的生活质量绝不会比当其身体健康,不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时高。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性的补偿,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小伤残可安装辅助器具,赔偿高;大伤残不能安装辅助器具,赔偿少的现状否定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合理性。不应以部分残疾者无法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来剥夺其他残疾者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弥补残疾,恢复一定程度生活质量的权利。

2021-05-02 06:1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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