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注意问题

内蒙古 - 巴彦淖尔盟 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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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内蒙古 - 巴彦淖尔盟

(一)本罪为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万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的严重情节,量刑一般就在三年以下,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最低也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体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2021-04-19 23:1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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