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是农民,当初通过申请批准获得村集体分配的二十亩农业用地使用权,现在以种植农作物养家糊口,结果当地有人打算将土地收购并开发旅游业,耕地的经营权是怎么规定和要求的?

内蒙古 - 包头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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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 包头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2021-04-15 18: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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