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021-04-14 16:04:57 回复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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