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人是不是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呢?我儿子上初中,他在学校上学的时候别人打上了,我现在想追究学校的责任,学校有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江苏 - 南京 初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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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法务

地区:江苏 - 南京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04-13 20: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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