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否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甲餐饮店因为卫生问题被食客举报,之后被卫生部门罚款后又被工商部门罚款,他现在不服要起诉。

青海 - 海北 判决执行
1位律师回复

税务纠纷法律通

地区:青海 - 海北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没有规定对复议结果不服之后可以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该复议结果属于终局性结果。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1-04-13 16:46:4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海北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