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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团队
地区:内蒙古 - 乌兰察布盟
如果借款合同订立于2015年9月1日新规定之前, 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倍的, 已付的利息 , 按照自然之债处理, 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 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 新规出台后签订的借款合同 超过36%的利息 如果要求, 需要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需要另案处理。 如果借款人欠付本金和利息, 如果出借人同意并案处理,需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息, 本金的顺序, 并案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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