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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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不管是住宅房还是非住宅房,在工程完工以后都应该找专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到时候相关的责任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04-06 10: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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