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退回补充侦查为由发换押证给我们,那我们(公安局)要办理什么手续换押呢?
[律师回复]1、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知道案件现在在哪个机关办理,便于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或者检察院,以此类推。2、法律依据:《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二)、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四)、办案人员凭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应当拒绝提讯、提解。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