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相应的凭证,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会还本付息,通常表现为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以投资理财为名义的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基金会等等。各种公司以任何名义,如投资理财,代为资金保管,许以高额利润为回报的,都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2021-03-31 17:35: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