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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法务团
地区:湖北 - 宜昌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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