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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谈判法务
地区:青海 - 海南州
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据此可知,法院对甲的这一增加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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