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他应该赔偿?甲今年11岁,在学校上学因为课间活动,学生太多下楼拥挤跌倒,被踩伤住院了。

云南 - 文山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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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1-03-27 18:3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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