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但是这是伪造的,到期后,甲是不准备还钱,对于这份合同,是否有法律的效力,是要如何进行认定呢

湖北 - 咸宁 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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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维权顾问

地区:湖北 - 咸宁

您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021-03-27 14:5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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