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王晓二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王晓二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王晓二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王晓二同意他套用王晓二的车牌,那么王晓二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2021-03-27 14:34: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