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裁判孩子们的抚养权问题。具体情况是: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病症,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21-03-27 08:1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