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监事,她和另一家公司合起伙来骗公司,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导致公司的运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是不是应当接受处罚呢?他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

浙江 - 杭州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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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021-03-09 19:3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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