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公司的法人,他以个人的名义借了一笔债,现在一直没有还债主去法院起诉了,法院冻结了公司的账户,公司可不可以依法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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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个人欠债,法院冻结公司账户的,公司可以依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属于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欠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所以依法不应冻结公司的账户。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2021-03-09 17: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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