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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法律服务
地区:江西 - 九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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