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股东认购股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股东认缴资金,与实缴制度相比,无疑现行《公司法》的实行,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股东在认购、认缴后的一定期限内,需要将需要缴足的资金上缴。
2021-02-20 10:39: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