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没有按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我的债权人就去我们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我作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委托这个代理人的?对此有什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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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  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2021-02-10 08:0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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