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确定某刑事案件满足立案的条件之后,需要展开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的当事人虽然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却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需要撤销案件。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