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云南 - 昆明 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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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法务团

地区:云南 - 昆明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是否有案件的管辖权,若有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一般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来处理环境污染案件,选择后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处理纠纷

2021-01-12 09: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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