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行政复议是必须要符合法定条款才能实施,一般是针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也需要提出申请的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行政复议机关才能依法受理,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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