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有汇票、支票等票据的人,在指定的期限到了之后,是可以带着票据去银行提出承兑请求的,此请求被受理之后,承兑者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任何票据的持有者,不得因为想要获得更多的钱,就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变造票据。
2021-01-07 09:39:00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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