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在司法实践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是目前正在实施的相关法规,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则是属于已经作废的法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人体损伤致残的分级情况不能做到非常具体细致,实际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是非常复杂的,必须进行准确的分级。
道路交通伤残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等级是不相同的,这是两个执行标准,虽然两者内容差不多,但终归是有差异的,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并不细致严谨,因此已经废除,制定出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供伤残鉴定参考和分级依据。
2020-12-18 13:51: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