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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淮安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首先,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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