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浙江 - 舟山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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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舟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任何公民都不得实施传销行为,更不得因为传销不成功,就采取非法拘禁等的行为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此类被非法拘禁者,在逃脱他人的控制之后,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2020-12-14 09:1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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