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浙江 - 丽水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离婚咨询室

地区:浙江 - 丽水

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配阴婚的存在有其历史上的原因,是基于人们的“迷信”思想而产生的特定民间现象,而且极度体现出社会对女性的物化与不尊重,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样的行为越来越与社会公理相违背,应当予以取缔。

2020-12-12 18:07:2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丽水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