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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泰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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