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向对方父母借款,是什么意思

广东 - 中山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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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谈判法务

地区:广东 - 中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要求借钱一方还钱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借钱一方不认可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该债务,会要求借钱一方再另外处理。

2020-12-05 08:3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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