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赃款赃物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
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2020-12-01 15:23: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