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确定甲乙方。2、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3、交货时间及地点。4、保修条款。5、相关权利及义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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