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主体错误应该怎么处理

山东 - 菏泽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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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法律通

地区:山东 - 菏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020-11-27 11:0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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