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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法务团
地区:内蒙古 - 巴彦淖尔盟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1,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2,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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