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我的肚子疼去医院之后。医生说我是妇科病,而且给我拿了药。可是吃了半个多月效果也不好,我又去大医院检查。根本是胃肠疾病,我去找原来那个医院,他们承担了医疗责任,那是不是应该再承担一些侵害赔偿责任呢?

山东 - 青岛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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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2020-11-19 09:0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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